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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對于注冊(register)擔保公司(Company)有什么資金要求和注冊范圍。
經營(jīng yíng)范圍
為中小公司提供 、融資租賃及其他經濟合同的擔保;個人消費信貸擔保、汽車消費信貸擔保、項目(xiàng mù)投資(意義:是未來收益的累積)、投資管理(guǎn lǐ)等。公司的經營活動以股東個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資本的多寡為基礎的公司稱為人合公司,如無限公司;公司的經營活動以公司的資本規模為基礎的稱為資合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的設立和經營同時依賴于股東個人信用和公司資本規模的公司,如兩合公司。
注冊(register)公司的資金要求
一、已登記的注冊(register)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含增設分支機構)、注銷(logout)登記、備案的,工商部門依法辦理。
二、自省金融辦正式受理審批之日起,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應當先經省金融辦審批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registration)注冊。注冊公司流程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低限額;2人有限制為3萬以上,公司全體股東的 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一人有限公司低注冊資本為10萬,需一次繳足。、省有關審批登記政策出臺后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省有關規定(guīdìng)執行。
三、為統一標準我省操作,支持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緩解中小公司融資難的矛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risk)管理(guǎn lǐ)暫行辦法》(財金[2001]77號)等規定,現就過渡時期內擔保機構登記(registration)注冊(register)的有關問題(Emerson)建議如下:
四、申請新設立注冊(register)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工商部門予以辦理,公司經營期限核定一年,經營范圍(fàn wéi)可核定為:“為自然人和企業提供擔保(不含融資性擔保)”,待、省有關政策明確后再辦理相關手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對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 、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提供擔保和再擔保,不得從事存、 金融業務及財政信用業務等。
五、新設立、申請增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注冊(register)資本超1億元(含1億元)的,以及已經審批并登記注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的,工商部門暫不受理,待、省有關政策明確后再辦理相關(related)手續。